桃園一名呂姓遊覽車司機,2023年3月與一名女導遊(下稱A女)帶香客去雲林進香,他晚上邀A女同住,沒想到卻趁機對她下藥,試圖伸出狼爪。A女清醒後發現氣炸提告。桃園地院作出判決。
根據判決書,本案發生於2023年3月4日,當時呂男為一名遊覽車司機,A女為同行導遊。在一次前往雲林進香時,呂男邀約A女晚上共住一間房間。起初,A女表示反對,但因得知房間內設有兩張單人床,便勉強同意。
然而,入住後,呂男在當晚11時許,趁A女入睡後,偷偷對A女下藥。A女進入昏睡狀態,呂男開始脫去A女的貼身褲子並試圖對她不軌。後來自覺行為不當,呂男未繼續進行。
A女翌日驚醒時發現自己貼身褲子被脫掉,並察覺到呂男睡在她身旁。經詢問後,呂男未能合理解釋,最終A女選擇報警。事後,警方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並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呂男的行為已構成妨害性自主罪,雖未實施完整的性侵行為,但其意圖和行為的明確性已足以認定為未遂強制性交罪。法院指出,呂男的行為不僅違反了A女的意願,也侵犯了其身體的自主權。
判決中提到,雖然辯護方試圖主張被告並無犯罪意圖,且藥物效用不明,呂男也辯稱「我的行動好像被別人控制住了」。但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明顯顯示其有強制性交的犯意,且藥物明顯具有使人嗜睡的效果。基於此,法院作出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並強調任何形式的性侵害未遂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民眾出門在外應保護自己的安全,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有一方未滿16歲,也是性侵害。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曾宣導,如何減低性侵害發生的可能,包括在家中外出時留一盞燈;回家進門前,預先準備好鑰匙;避免出入偏僻的地點;改變固定的作息時間或方式,使人不易預知你的行為而加害於你;勿讓陌生人進入家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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