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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補充說明罷免案選務規定:違法自製二階連署格式將不予受理並涉刑責

發佈時間2025.03.17 20:4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3.17 21:00 臺北時間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今(17)日發布重要選務資訊補充說明,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中罷免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澄清,特別強調一階提議與二階連署的法律要件及後果。

中選會指出,根據《公職選罷法》第79條,罷免案一階提議若符合規定人數,選務機關將通知提議領銜人於收到公函次日起10日內領取二階連署人名冊格式,並在指定期間內徵求連署。若未依限領取,視為放棄提議。第80條進一步規定,二階連署期間自領取格式次日起算,例如立委或市縣長罷免連署為60日,且連署名冊須依選務機關發給的「規定格式」辦理。若一階提議尚未通過查對程序達規定人數,任何自行製作二階連署格式並徵求連署的行為均屬違法。中選會強調,二階連署格式僅由選務機關提供,不得從中選會網站下載或於一階未達標前自製。違規者除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外,還可能承擔妨害選罷的刑事責任,且未依規定格式辦理的連署,選務機關依法不予受理。

相對地,《公職選罷法》第75條規定,罷免案一階提議須由原選區選舉人提出,且被罷免人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議。一階提議的格式無需選務機關發給,提議人可自行下載使用,與二階連署格式限制明顯不同。中選會引述2020年5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1號新聞稿,該案涉及高雄市前市長韓國瑜聲請停止罷免執行,法院明確指出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而提議活動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不受提議期間限制。

中選會總結,若未達一階提議人數門檻即自製二階連署格式並徵求連署,不僅違法,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且選務機關不予受理二階連署文件。該機關提醒,罷免案一階提議的「提出」時間受就職滿1年限制,而二階連署須在一階達標後領取格式進行,兩者程序截然不同。對於違法行為,民眾可檢附證據報請檢調機關偵辦,中選會也將配合司法調查並依法處理選務。

此說明旨在澄清罷免程序規範,呼籲民眾遵守法律,以確保選舉與罷免的公平性與合法性。相關案例詳情可參考網址: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281714-c555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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