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貪污安停職,高院法官以聲請釋憲為由庭審,憲法法庭昨(7日)裁定不受理。(圖/翻攝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貪污案遭判刑,案件上訴到二審後僅開庭一次,高院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憲法法庭昨(7日)裁定「不受理」,案件應回歸高等法院審理。
憲法法庭7日做出不受理的裁定,並列出3點原因。大法官認為,高虹安所涉及案件,是有關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之規定,是否涉及貪污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該是高等法院法官要以相關法律做出裁定,高院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大法官指出,立法委員依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應該是「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不該是由法院聲請釋憲的事項範圍。
▲高虹安貪污安高院聲請釋憲庭審,憲法法庭「不受理」。(圖/資料畫面)
大法官認為,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
最後,大法官強調,高院法官「空泛主張」該條有爭議的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
大法官表示,高院尤其沒有明確敘述主張的爭議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之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等,「就此而言,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因此認為與聲請釋憲的要件不符,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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