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6)日拍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攝影)
為了防止假球案憾事重演,再度重創台灣的職業棒球、籃球,行政院會今(6)日拍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加重「意圖營利犯罪」罰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以強暴、脅迫等非法途徑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新增簽賭、打假球等非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罰則。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之一環,為使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教育部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並經今天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發行運動彩券的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環境提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為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的權益,本次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將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之一環,為使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
體育署指出,本次修法第一,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違者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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