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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飆163公里扣牌6月!辯看嘸標誌被打臉

發佈時間2025.03.17 11:2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3.17 11:30 臺北時間

台中一名廖姓男子深夜開車行經國道1號彰化北斗路段時,因車速高達163公里,遭警方以雷達測速儀取締開單,因超速53公里挨罰1.2萬,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廖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晚上看不到警方設置的「警52」標誌,才害自己被拍,遭法官打臉標誌前無障礙物遮蔽,廖男沒看到得自負責任,判決駁回。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廖男上國道時速163公里,遭開單重罰1.2萬、吊扣牌照6個月,不服上訴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廖姓男子深夜開車行經國道1號彰化北斗路段時,因車速高達163公里,遭警方以雷達測速儀取締開單,因超速53公里挨罰1.2萬,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廖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晚上看不到警方設置的「警52」標誌,才害自己被拍,遭法官打臉標誌前無障礙物遮蔽,廖男沒看到得自負責任,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廖男於2024年6月27日深夜11時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224.9公里處彰化北斗路段時,被國道警察以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163公里,明顯超過該路段限速110公里,超速53公里,遭開單舉發,裁處1.2萬元罰鍰、參加道交安全講習及吊扣車牌6個月。

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沒有照明,自己深夜路過看不到「警52」標誌,且當時有車輛占據內線超車道,自己為了超車才加速通過,並非危險駕駛。反控交通法規不完備又經常修訂,害人民誤觸新規於未知,重罰扣牌嚴重影響個人生計。

法官審理認為,國道警察確實有在取締地點前300公尺放置「警52」標誌,且有照片為證,附近亦無樹木或其他物體遮蔽情事,並無不能清楚辨識問題。且廖男車速163公里是事實,深夜光線昏暗,本就該謹慎駕駛,廖男看不到「警52」標誌,屬於自身過失,無從解免其處罰。

至於廖男主張法規經常修訂,害他誤觸新規被扣牌嚴重影響生計部分,法官強調「不知法規」是指行為人不知道法規「禁止」或「誡命」的項目為何,但廖男有駕照,並駕車上路,應主動關心法規變動,因此駁回廖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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