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12)年8月26日,台中一名李姓男子在公司遇到女會計,將其逼到茶水間角落,雙手抓住其臉頰親吻,女會計無力反抗,竟然對其再次親吻,讓女子身心俱疲,一狀告上法院,經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涉犯強制猥褻罪,需判賠30萬元。
當時李男在茶水間外遇見女會計後,將其逼到茶水間旁的角落,並以身軀阻擋,伸出雙手抓住其臉頰後,不顧她以手臂抵抗,親吻女會計嘴唇,接著見她無力反抗,再度親吻其臉頰,使女子受到精神上受到傷害,感到相當噁心,嚴重影響正常生活。
事後女會計感到不安、不悅、恐懼,致精神及身體上受到相當大的痛苦,對其求償60萬元;法官認為,李男月收入約6萬元,離婚,名下無財產,尚需扶養母親,並負擔房貸、車貸等情,但他為滿足一己色慾,以強制猥褻方式侵害女子,審酌兩造的年齡、身分地位、職業、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精神慰撫金判30萬元為適當。
當時李男在茶水間外遇見女會計後,將其逼到茶水間旁的角落,並以身軀阻擋,伸出雙手抓住其臉頰後,不顧她以手臂抵抗,親吻女會計嘴唇,接著見她無力反抗,再度親吻其臉頰,使女子受到精神上受到傷害,感到相當噁心,嚴重影響正常生活。
事後女會計感到不安、不悅、恐懼,致精神及身體上受到相當大的痛苦,對其求償60萬元;法官認為,李男月收入約6萬元,離婚,名下無財產,尚需扶養母親,並負擔房貸、車貸等情,但他為滿足一己色慾,以強制猥褻方式侵害女子,審酌兩造的年齡、身分地位、職業、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精神慰撫金判3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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