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6歲李姓男子退伍前2天跟朋友去平鎮某釣蝦場歡唱,卻因故與徐男爆發口角後,拿起滅火器砸死徐。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定李男符合自首規定,依法減刑,今(19)日駁回上訴,依現役軍人犯殺人罪判處13年確定。
判決指出,李男於2023年7月2日凌晨2時許,在釣蝦場包廂內,因飲酒等事由與徐男發生口角及肢體接觸,李男將徐男打倒在地後,順勢舉起一旁滅火器,朝徐男左後腦敲擊1次,致使徐男顱內出血,腦損傷及血液吸入肺部,經送醫急救仍不治。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認為,李男鑄下大錯,但和預謀殺人不同,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以及將來復歸社會的可能性等情,判處13年。
高院認為,李男於案發當天中午主動向警方提交自白書,詳述案發經過,符合自首要件,且願意配合後續調查,有助節省司法資源,依自首規定減刑。本案經國民參與審判,原審量刑妥適,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也未提出任何量刑不當之處,駁回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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