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最近很紅的口號,從電視新聞、金曲獎頒獎典禮、到在街頭抗議的人們身上都看得見。這句話,起源於 2 月 23 日,原住民歌手巴奈(Panai Kusui)、那布(Nabu Husungan Istanda)和導演馬躍比吼(Mayaw Biho)為了抗議《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劃設辦法》,在凱達格蘭大道住了下來,歷經 3 次驅離,目前轉移陣地到台大醫院捷運站前,已經持續了 天。
2016 年 8 月 1 日,總統蔡英文:「臺灣這塊土地,四百年前早有人居住。
這些人原本過著自己的生活,有自己的語言、文化、習俗、生活領域。
接著,在未經他們同意之下,這塊土地上來了另外一群人。」
「歷史的發展是,後來的這一群人,剝奪了原先這一群人的一切。
讓他們在最熟悉的土地上流離失所,
成為異鄉人,成為非主流,成為邊緣。 」
⋯⋯說是這樣說,但是做法卻出現了爭議!
原住民族土地 =
原住民傳統領域 + 原住民保留地(有所有權的原住民土地)
因為「原住民保留地」已經有相關法律處理,所以《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處理的是「原住民傳統領域」
*之後我們就簡稱《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為《劃設辦法》囉!
原住民傳統領域就是原住民生活居住的空間,並不是財產權、私有權概念。
原住民的生活跟土地有非常緊密的連結,
如打獵、採集、游耕等生活方式都是低密度使用。
《原基法》第 21 條授權,在傳統領域內一定程度開發行為,應該要向原住民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也可以分享相關利益。簡稱「諮商同意權」。
興建、拓寬、延伸或擴建道路、鐵路、纜車
商港、漁港、工業專用港、機場、直升機飛行場
礦石採取
蓄水、供水、抽水、引水工程及水庫、海水淡化廠、淨水處理廠
觀光休閒旅館
發電廠
有毒物質設施放置
火化場、公墓、骨灰存放設施
軍事營區、軍港、海岸巡防營區、飛彈試射場、靶場、雷達站
...
*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
就算《原基法》賦予了原住民權利,但過去許多開發案,財團、地方政府都曾主張「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如台東美麗灣開發案、日月潭向山 BOT 案等,都無視原住民的抗議。
從 2005 年《原基法》立法以來,原住民從來沒有實際實行過諮商同意權。
所以 2015 年《原基法》修法,明訂主管機關原民會需要針對部落的傳統領域範圍在哪裡、怎麼行使諮商同意權、權益受損如何補償等實務上的細節另訂辦法,就是希望大家都不要再找藉口啦!
原民會在 2017 年 2 月 18 日按照 2015 年修法的結果,
公佈了《劃設辦法》,
但可以劃的傳統領域卻只剩 80 萬公頃,
還排除私有地,只能在公有地上劃!
Q:根據原民會過去的調查,傳統領域有 180 萬公頃。現在私有地不能劃,就變成 80 萬公頃嗎?
原民會:私有地只有 20 幾萬公頃。目前先公告 80 萬公頃,是衡酌部落的能力跟意願。比較沒有能力的部落需要由公家機關協助,根據我們能挹注的經費,估計初步至少能先劃 80 萬公頃。傳統領域真正的範圍是多少,就要看部落,最後當然可能超過 80 萬公頃。
Q:傳統領域是原住民的文化與歷史,如果排除了私有地,文化就不完整了。
原民會:《劃設辦法》既然來自《原基法》第 21 條的授權,劃出來的就是諮商同意權的範圍。雖然目前規範需經過部落同意的行為,大部分是公共建設,但裡面也有「蓋民宿」這種一般人會碰到的事啊,這就會涉及到私人財產權,有違背憲法的疑慮。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傳統領域科科長吳秉宸指出,公部門只能依法論法,既然《劃設辦法》是依據《原基法》第 21 條(原住民在傳統領域上有諮商同意權)訂定,那《劃設辦法》劃出來的就只是「諮商同意權範圍」。
但是,事情真的有這麼簡單嗎?
按照總統蔡英文 3 月 20 日在原轉會的結論,若讓原住民在私有地行使同意權,有侵害私人財產權的疑慮,應該要分階段處理,先讓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地,再推動《土海法》,解決歷史上以不正義手段取得的原住民土地。
但,這等於是將傳統領域的範圍限縮在公有地上!
依照現行的法律,原住民在傳統領域上只能行使諮商同意權,但不代表未來都是如此。
例如去年才通過的、預計 2022 年上路的《國土計畫法》,原住民就能在傳統領域上依照自己的意願規劃使用土地。
由於有侵害個人財產權的疑慮,劃設辦法分階段實施,現在先處理公有土地
可是,這樣就將原住民傳統領域限縮在公有土地上了
私有土地的部分未來將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處理
可是,連低強度的知情同意權都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土海法處理的是所有權返還、資源共管這種更進一步的權利,
非常困難
退回現行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
既然目前只擔心侵害個人財產權,
那就將「哪些行為需經過原住民諮商同意」再定義清楚,
修改《諮商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就好了
將劃設辦法中的文字更明確地修改為「劃設公有地中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而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地」
*諮詢對象:政治大學民族系副教授官大偉、臺北醫學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所長林益仁
倚海而居的台東縣阿美族都蘭部落,在今年 2 月自主宣告了傳統領域,連海洋也包含在內。傳統領域不分公私有地,但在部落的管制規則中,權利卻公私有別,僅公有機關的開發案需共享利益,私有地不用;但私有地具規模的開發仍須經部落同意,他們認為這是一種「當鄰居前的告知」。東海岸面臨的開發威脅從未少過,現在又有完全是私有地的度假村要來闖關⋯⋯
每年小米收穫祭後,卑南族的男人就會去獵場巡視,因為土地滋養了部落的族人,族人就必須守護土地,也因此,守護家園是部落男人一生最大的使命。卡大地布透過幾十年的文化復振找回部落的文化與團結,但傳統領域面臨的開發危機,還是不斷襲來⋯⋯
短短的四百多年殖民政權,完全改變了原住民族的樣貌,土地也不斷地流失。日治時期,有人要在現在的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內開墾,還得跟原住民租地;國民政府來台以後卻直接蓋了一座門,把族人阻擋在外。回到部落自力更生的鄒族的不舞(Pu-u Akuyana)深信,與自然共處能力是原住民古老的基因,只要讓原住民有權利自主規劃運用傳統領域,一定能跟祖先們一樣,譜出美好的戀曲。
司馬庫斯(Smangus)位在新竹尖石鄉海拔 1578 公尺的高山上,唯有一條聯外道路進出,自稱「上帝的部落」。這個地方不等政府施捨,用自己的力量實踐了《原基法》賦予原住民的權利,雖然司馬庫斯的故事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把傳統領域還給原住民後會發生什麼事」的問題上,或許可以提供讀者一些想像。
要完整實踐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有三個重要的元素。目前「在哪裡劃」、「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行使權利」都已有相關法條,但「誰」可以劃傳統領域呢?劃設傳統領域的權利主體是誰?是什麼樣的組織?⋯⋯
按照總統蔡英文的指示,傳統領域的劃設要「分階段」實行,私有地要透過《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法》來處理。過去三進三出立法院的《土海法》,這次過得了關嗎?⋯⋯
即使現有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爭議被解決,原住民真的就能在傳統領域上做自己想做的事了嗎?原住民回家的路,需要整個社會一起努力⋯⋯ ⋯⋯
文字採訪:李又如 攝影:林俊耀、簡信昌、鐘聖雄、楊子磊 影音:楊仁翔、陳岳威
視覺設計:陳怡蒨 網頁製作:熊凱文
鏡傳媒 MirrorMedia
2017.08.01
文字採訪:李又如
攝影:林俊耀、簡信昌、鐘聖雄、楊子磊
影音:楊仁翔、陳岳威
視覺設計:陳怡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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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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