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曝光後,法務部首次依資恐防制法規定邀集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會委員召開「資恐防制審議會」,會中依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基於國際合作及聯合國決議認有必要,通過指定陳世憲、Bunker's Taiwan Group Corporation(註冊地:英屬維京群島 ) 、Billions Bunker Group Corporation(註冊地: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共計1個人、2境外法人為制裁名單。
此外,制裁效力還及於陳世憲為實質受益人的Oceanic Enterprise Co. Ltd.、UMC Corporacion Peru S.A.C之2個境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