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2.07.25 16:5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3 臺北時間
一、非常上訴係對於「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判決尚未確定,即無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之餘地。
二、本院審理111年度台非字第63號被告XXX(冒名劉淑萍)之竊盜案件,係檢察總長以XXX於檢察官偵訊時,冒用「劉淑萍」名義應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法院審判之對象仍為XXX,但因XXX於竊盜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未先經少年法庭處理,即由檢察官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未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卻以91年度中簡字第2068號簡易判決(下稱原判決)論處罪刑,而為XXX之利益,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三、檢察官對真正犯罪行為人實施偵查訊問而以偽名起訴,審判之對象仍為檢察官所指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被告其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人別資料不同,如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倘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人別資料重行送達即可。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未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將原判決併同更名裁定向XXX送達,難認已對XXX合法送達,原判決自屬尚未確定,不得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四、XXX得於收受上開更名裁定及原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至被冒名之劉淑萍如何救濟,不在本案非常上訴審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