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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到闖紅燈行人 駕駛因此事被判罰9萬

發佈時間2023.08.02 18:5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7 臺北時間

新北市蔣姓駕駛因撞到闖紅燈的行人,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攝影
新北市蔣姓男子2020年12月間開車路途中,撞到一名闖紅燈過馬路的黃姓男子,黃男因而倒地,送醫後頭部有外傷,脊椎也有壓迫性骨折的情況。黃男妻子提告,雖然法院囑託機構進行鑑定的結果,認定黃男闖紅燈未禮讓來車是肇事主因,但因蔣男「行經交叉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反應措施」,仍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案發當天下著小雨,蔣姓男子開著轎車沿著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汐科路交叉路口時,突然撞上由南往北闖紅燈過馬路的黃姓男子。黃男緊急送醫後,醫生診斷他頭部有外傷併頭皮開放性傷口及胸椎第9節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士林地院囑託澎湖科技大學進行交通事案鑑定,鑑定結果為:「行人黃男步行闖紅燈進入路口,未注意右側來車並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蔣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號誌化之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反應措施,為肇事次因。」法官因此認為,雖然黃男闖紅燈有過失,但仍無法免除蔣姓駕駛的過失責任。
但關於檢察官起訴認為,車禍事故導致黃姓路人受有急性腦梗塞併左側肢體癱瘓無力的重傷害一事,士林地院經函詢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醫院函覆指出,無法判斷黃男此病症是否是當天車禍所致,診斷證明書所載「急性腦梗塞併左側肢體癱瘓」,與黃男車禍當天所受的「頭部外傷併頭皮開放性傷口」無關聯,因此認為起訴認為過失受有種傷害部分,因和此次車禍無關。
士林地院審酌蔣姓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反應措施,對車會負有肇事次因的責任,及被害人身體及精神健康受損的情狀,衡量蔣姓駕駛每月3萬2千元收入等等生活狀況,依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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