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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6月「堅稱清白」 宜檢不滿量刑過輕提上訴
發佈時間2025.02.04 12:3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2.04 12:32 臺北時間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於去年12月31日一審宣判,判處林姿妙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並停止其縣長職務。宜蘭地檢署對此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條上皆有錯誤,且量刑過輕,已於今(4日)對包括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原先以《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起訴林姿妙,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起訴法條變更為圖利罪。檢方認為,這一變更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且林姿妙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否認犯行,法院卻未考量其否認態度,量刑過輕。此外,對於特殊洗錢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檢方也認為法院的認定有誤。
在本案中,除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未被上訴外,其餘14名被告均被提起上訴。其中,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在一審中被判無罪,檢方認為其無罪判決事實認定有誤,因此一併提起上訴。
回顧整起案件,檢廉單位於2022年初展開大規模搜索調查,發現林姿妙涉嫌收受不正利益240萬元,並涉及洗錢金額達7,844萬9,000元。檢方於同年8月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林姿妙及縣府多名官員,共15人。
一審法院認定,林姿妙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遂以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另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部分,判處3年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林姿妙被停止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對於檢方上訴,林姿妙表示,她已提起上訴,堅稱自己清白,將全力爭取二審無罪判決。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