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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社工上銬引反彈 監察院糾正警政署、北市警局
發佈時間2025.03.14 12:26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3.14 12:26 臺北時間
剴剴案社工在媒體鏡頭前遭上銬,監察院糾正警政署、北市警局。新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姓姊妹虐死案,其中兒福聯盟陳姓社工涉犯過失致死及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去年3月被檢警移送時在媒體鏡頭前遭上銬,引起社工界、司法改革等單位反彈。監察院近日審議通過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提出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警政署、北市警局及所屬文山二分局,並函請警政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於2024年3月12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拘提被告陳姓社工,在解送台北地檢署複訊過程時,竟基於媒體拍攝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並將陳姓社工雙手上銬,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讓陳姓社工被媒體拍攝、且遭近身採訪,足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的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的責任。再且,本案發生後,縱然警政署已於2024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惟仍持續發生數案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
王幼玲、紀惠容調查也發現,北檢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拘提是日曾指揮文山二分局員警前往兒福聯盟台北總會執行搜索,且為防止陳姓社工拒不到場、湮滅證據等情,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核發逕行拘提的拘票,而是開立傳票,並依第75條核發一般拘提的拘票,囑員警可視情形使用傳票或拘票,檢察官形同自我放棄在偵查階段負核發拘票把關的責任;兒福聯盟人員表示,當時僅接到拘票,文山二分局執行員警是否有將傳票合法送達,並非無疑,且自行認定陳姓社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其逕行拘提,均與刑事訴訟法相違。此外,本案承辦檢察官2024年3月12日晚間於偵查庭訊問被告陳姓社工,全程未解銬,這已違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核有違失。
最後,王幼玲、紀惠容強調,檢警機關與媒體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默契,檢警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而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一種共生關係,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犯罪事件,誠然屬於其新聞自由及滿足國民知的權利的保障範圍,然新聞媒體對於偵查中犯罪事件的報導,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名譽及其受公平審判的權益,是以,行政院允應督促各偵查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儘速責成所屬協調各類媒體公會團體促請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