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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性侵女員工害她輕生 和解先賠2/3獲減刑

發佈時間2025.03.19 18:2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3.19 18:31 臺北時間

高等法院審理惡狼廖泰翔性侵女員工害命案,判他2年。
攝影
新北市衛生局僱員A女任職物理治療所公司時,遭已婚上司廖泰翔性侵,廖男犯案後表示會與元配離婚取A女,但廖妻控是小三,A女後來任職新北市衛生局時,單位長官收到攻擊A女的黑函,A女遭長官約談後,跳樓輕生,A女家人對廖泰翔提告,一審新北地院依性侵罪判他3年半,上訴二審後,廖男仍不認罪,但願意和解,已付賠償金2/3,獲改判2年,因無悔意,未獲緩刑。
高院判決指出,合議庭審酌廖泰翔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侵害A女性自主權,應予非難,在考量他素行、犯罪動機及目的滿足性欲、及以強暴方式拉A女至房間性侵、造成A女身心受創、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並無悔意,但他在高院已與A女家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部分款項,改判2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泰翔為逞一己私欲,對A女強制性交犯行,犯後為求原諒,乃下跪道歉,並表示喜歡A女、願意負責、會給A女名分,使A女選擇原諒並與其交往,造成A女痛苦,但廖男犯案後,未曾向妻子提及離婚之事,足見僅係藉此方法避免A女提告,後來還利用A女之工作能力來壯大他經營的治療所公司,同時享受婚外情,主觀惡性非輕,加上廖男始終否認犯行,犯後不佳,若未執行相應刑罰,難使廖男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合議庭不予宣告緩刑。 廖泰翔五甘心物理治療所公司負責人,A女2017年則任職於該所時,於同年9月16日晚間參加治療所的員工聚餐飲酒後,一同返回上開治療所休息,隔天上午8時許,其中一名男性職員有事先離開,廖泰翔至廁所嘔吐,藉故要求A女陪他到廁所,廖泰翔強將A女拖拉至她房間內性侵,得逞後說要跟家人有約,隨即離去。 廖泰翔犯案數天後向A女下跪道歉,表示因喜歡A女,一時忍不住而鑄此錯事,希望A女與他交往,他會與太太離婚,並給A女名分,A女雖因此身心受創,然經掙扎權衡,仍選擇息事寧人,並與廖泰翔交往,2020年7月3日下午,A女後來任職新北市衛生局僱員,單位因遭匿名檢舉稱她與廖泰翔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A女接受人事室人員約詢,在約談時A女將遭性侵的事全盤拖出,約談結束後,並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臉書」公開貼文,揭露自己遭廖泰翔性侵過程等內容,同日晚間11時許,自新北市衛生局頂樓躍下,而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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