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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轟檢辦京華城案濫權逼供 北檢強力回批企圖影響輿論及法院心證
發佈時間2025.03.12 22:4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03.12 22:45 臺北時間
對於沈慶京與民眾黨的抨擊,台北地檢署做出回應。(本刊資料照)針對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及民眾黨批評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密室審訊」、「濫權逼供」、「淪政治打手」,檢方晚間發出新聞稿回批,相關言論均屬不實誤導,嚴重混淆視聽,企圖影響輿論及法院心證之形成,斲傷司法公信力。
一、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本案沈姓被告於113年(西元2024年)8月30日經法院裁定羈押,因稱身體罹病,遂由該管看守所護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住院 2 週,嗣經該院安排將於10月14日為沈姓被告手術治療。承辦檢察官考量沈姓被告身體狀況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等因素,故依上開規定與書記官於10月11日下午前往醫院實施視察,並非對沈姓被告進行偵訊,首應辨明。
二、 視察當日,承辦檢察官為保障沈姓被告權利,亦通知沈姓被告之三位辯護人共同在場聽聞視察期間之交談內容,故絕無所謂「密室審訊」、「濫權逼供」之情事。
惟於視察結束前,沈姓被告要求檢察官記錄其對案件之意見,故檢察官於三位辯護人均在場時,全程錄音錄影進行訊問,以記錄沈姓被告之意見,之後由沈姓被告、三位辯護人詳閱筆錄簽名附卷,此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均皆相符,前揭惡意誣指檢察官「密室審訊」、「濫權逼供」、「淪政治打手」云云,嚴重扭曲事實,應予澄清。
三、 本署檢察官偵辦沈姓被告案件均秉持「依據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之客觀中立態度,亦呼籲對於偵查中檢察官之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法,如有意見,應於法院審判程序中理性具體主張,而非透過法庭外媒體放話帶風向,企圖影響輿論及法院心證之形成,而斲傷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