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認為,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且原裁定未說明「命被告具保等處分」與「降低案情陷入晦暗」之關聯性,也未審酌她與其餘尚未到案助理間是否已無勾串可能,諭令不得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部分,仍難以防止有勾串之虞。綜上,認為原裁定尚有疏誤之處,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陳怡君涉嫌自2019年間指示辦公室主任張惠霖,以弟弟、弟媳等4名親友作為人頭助理,卻未實際從事該職位,藉此詐領費用約新台幣300萬餘元。陳怡君在移送士檢複訊時,面對媒體喊冤「請大家相信我的清白,我陳怡君不是這樣的人」,但檢方訊後當庭逮捕陳怡君、張惠霖,並聲押禁見。
士林地院裁定辦公室主任張惠霖羈押禁見,陳怡君100萬元交保,賀姓前男員工50萬元交保,楊女與張女各以60、30萬交保,陳怡君的胞弟陳衛德、洪姓弟媳各1萬元交保候傳。士檢認為關鍵證人仍待偵訊,陳怡君交保在外有可能透過私下聯繫或影響證人供詞,進而影響案件偵辦,因此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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