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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高檢署駁回再議 朱亞虎、陳俊源緩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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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高檢署駁回再議   朱亞虎、陳俊源緩起訴確定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和政治獻金假帳案,目前遭到羈押禁見。台北地檢署日前針對兩案起訴共11人,其中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以及威京集團法務經理陳俊源因認罪獲緩起訴處分。北檢也依職權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均予駁回,使朱亞虎與陳俊源的緩起訴處分確定。

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京華城案以及政治獻金假帳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公益侵占、刑法背信等罪起訴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台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前台北市都委會執秘邵琇珮、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應曉薇助理吳順民、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以及會計師端木正等11人。

其中關於朱亞虎和陳俊源涉犯行賄罪部分,則因其認罪獲緩起訴處分,並要求二人需在處分確定3個月內向公庫分別支付新台幣330萬元與120萬元。除此之外,京華城董事長陳玉坤、應曉薇辦公室執行長王尊侃、應曉薇辦公室人員陳佳敏、木可公關公司會計何璦廷、以及端木正助理陳韋瑄等5人則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由於朱亞虎、陳俊源、王尊侃、以及陳佳敏等4人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檢察官在做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需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經高檢署審查後,認為一審偵查完備,已在2月21日駁回再議。因此朱亞虎、陳俊源獲緩起訴處分2年確定;王尊侃、陳佳敏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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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2.25 16: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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