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律師黃帝穎出席今(17)日民進黨舉行的「挺公民 護民主」律師團成立記者會。(圖/翻攝民進黨直播)
針對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預計預計提案再修選罷法,規範一年內「不得提議罷免連署」,並擬相關罰則,律師黃帝穎今(17)日表示,對於選罷法,她要提案罷免在一年內不得為提議,這其實已經和法院的見解相違背。他並強調,即使現在再去修法,加嚴人民對罷免的限制,都不能拘束在本屆的立委,這是憲法上國民主權原則的拘束,也就是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所做的解釋。
因應大罷免潮,國民黨上會期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來連署罷免必須附上身分證影本,然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有意再度提案,規範一年內「不得提議罷免連署」,並擬相關罰則,避免使罷免機制成為政治工具。
民進黨上午舉行「挺公民 護民主」律師團成立記者會,對於翁曉玲的提案,黃帝穎表示,翁曉玲的提案,一直都是站在民意的對立面,她對於民主,似乎顯得特別沒有信心,對於選罷法,她要提案罷免在一年內不得為提議,這其實已經和法院的見解相違背。
黃帝穎並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經有過決議,一年之內不能提罷免,但在一年之間做罷免的提議,屬於憲法上保障的言論自由,是憲法上表義的自由,這部分的自由不容限制,就算翁曉玲現在再提起修法,也不適用這次民眾提起的罷免案,修法也就是新法不能拘束到現行的案子;更何況在國民主權的憲法原則下,何謂憲法原則,也就是人民做主,人民簽定同意你當立委的時的選罷法,就跟政治契約是一樣的,它不能做片面的變更,那怕是後面再去修法,都不適用在本屆的立委,這是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所做的解釋,全國的各級機關,都應該依照憲法的規定。
黃帝穎強調,也就是如果立法院現在再去做修法,加嚴人民對罷免的限制,都不能拘束在本屆的立委,這是憲法上國民主權原則的拘束,也就是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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