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某國立大學法研所學長約學妹念書,在書桌前「逞慾」遭判刑4年6個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嘉義就讀某國立大學法研所的李姓男子,6年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剛滿18歲的學妹小美(化名);便邀對方來租屋處念書,過程中,不斷對女方伸出鹹豬手,女方不斷拒絕,甚至大喊,「這是強制性交」、「你是學法律的你應該知道」李男仍未作罷,遭小美提告,一審遭判4年6個有期徒刑,李提上訴,仍遭法院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在嘉義某國立大學就讀法研所,2019年10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認識剛滿18歲的同校的學妹小美(化名),兩人相約到男方租屋處念書,當時他趁機撫摸女方腰部、大腿、胸部,都遭撥開,出言「不要」、「正經一點」拒絕對方。
未料,李男不顧小美反對,繼續撫摸大腿,還把手伸進去裙子、安全褲、內褲內撫摸私處;女方藉故上廁所,男方才停手;回到座位後,男方又要求,要看她大腿比例,趁她站起來,又二度「指侵」對方。
這時李男克制不住,把小美拖到床邊,用生殖器隔著裙子磨蹭對方屁股,女方不斷拒絕,甚至脫口「不要」、「這是強制性交」、「你是學法律的你應該知道」,但男方仍不願作罷。小美最終受不了,將李男推開,並向其他男性友人求救,事後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李男否認犯行,還辯稱雙方有曖昧,未違反小美意願;他的辯護人也主張,案發當時,兩人共處一室,女方離開時,無任何急促、慌張、驚恐情狀。
不過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不採信李男辯詞,審理後,強制性交罪,處4年6個有期徒刑。李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罪證明確,且小美第一次前往李男租屋處,人生地不熟,對環境不熟悉、無掌控權,抗拒能力因而下降,卻為滿足個人私慾,竟無視對方言語及行動拒絕,犯下強制猥褻、性交行為,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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