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外公阿忠(化名)自2017年起性侵10歲孫女,到她14歲時至少64次,直到孫女告訴學校輔導室老師後報案。阿忠跟法官辯稱,身體完全不行,是警察硬要他講用口水潤滑等,法官檢視警詢過程,認為根本沒有所謂脅迫取供。然孫女最終求法官從輕量刑,地方法院審結宣判,本件共65罪處應執行7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阿忠與孫女為同住家人,自2017年2月中旬某晚11時許,阿忠挾身形優勢強脫孫女褲子,強制性交1次得逞;2017年至2020年7月,孫女年滿14歲前,利用自己負擔家計身分,對方隱忍屈從的情形,性交62次。
案經孫女訴由警分局,並報告地檢署偵查起訴。全案進入審理,法院認為,就被告有利頻率算法,在14歲前性交62次,14歲後性交2次。
阿忠辯稱,「(警詢時)我說我身體完全不行…但是警察硬要我講一個方式,還問我是用口水還是潤滑劑,因為我當時身體不舒服,就隨便講是口水,而且警察沒有給我選項」;阿忠的律師辯護,被告是受不當訊問云云。法院勘驗警詢光碟,認為過程沒有不正方法,不採所辯。
法官指出,就孫女與學校輔導老師證述,另有醫院診斷證明,孫女手繪現場圖及勘查現場照片,相關心理治療報告,全有卷可稽,足認犯罪事實。
律師再辯護,阿忠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並提出相關病例。法官指出,阿忠於事發的2017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間或之前,根本沒有就醫紀錄,再觀警詢與檢審的訊問筆錄,沒理由能認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能得不罰或減刑之規定。
然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最低本刑7年以上及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難謂不重;法官考量,阿忠在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孫女成立調解也屢行完畢,堪認尚非極惡之人,容有情堪憫恕處,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未善盡照護之責,考量孫女同意從輕量刑等情狀,依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處4年徒刑;又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共62罪各處1年9月徒刑;又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2罪,各處7月徒刑。應執行7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忠與孫女為同住家人,自2017年2月中旬某晚11時許,阿忠挾身形優勢強脫孫女褲子,強制性交1次得逞;2017年至2020年7月,孫女年滿14歲前,利用自己負擔家計身分,對方隱忍屈從的情形,性交62次。
案經孫女訴由警分局,並報告地檢署偵查起訴。全案進入審理,法院認為,就被告有利頻率算法,在14歲前性交62次,14歲後性交2次。
阿忠辯稱,「(警詢時)我說我身體完全不行…但是警察硬要我講一個方式,還問我是用口水還是潤滑劑,因為我當時身體不舒服,就隨便講是口水,而且警察沒有給我選項」;阿忠的律師辯護,被告是受不當訊問云云。法院勘驗警詢光碟,認為過程沒有不正方法,不採所辯。
法官指出,就孫女與學校輔導老師證述,另有醫院診斷證明,孫女手繪現場圖及勘查現場照片,相關心理治療報告,全有卷可稽,足認犯罪事實。
律師再辯護,阿忠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並提出相關病例。法官指出,阿忠於事發的2017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間或之前,根本沒有就醫紀錄,再觀警詢與檢審的訊問筆錄,沒理由能認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能得不罰或減刑之規定。
然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最低本刑7年以上及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難謂不重;法官考量,阿忠在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孫女成立調解也屢行完畢,堪認尚非極惡之人,容有情堪憫恕處,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未善盡照護之責,考量孫女同意從輕量刑等情狀,依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處4年徒刑;又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共62罪各處1年9月徒刑;又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2罪,各處7月徒刑。應執行7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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