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戴姓老師在2003年至2016年間,跟國中女學生稱「幫你自慰」等語,在自營家教班對多名被害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得逞。彰化地院一審判處應執行23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有無罪部分,改處16年徒刑。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戴男於2003至2016年間在彰縣某國中擔任老師,由於住所開設家教班,告訴人A女、B女、D女、F女、G女、M女,都是他的學生,戴男明知學生未滿14歲或未滿16歲,仍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師生倫常,違法意願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案經A女、D女、G女委由律師告訴,B女、F女、M女訴由警方報告彰化地檢偵查起訴。
A女具結證稱,某年國二下轉學到戴男的班級,也有補習(地點即戴男住處),同年1月戴男叫她去住處3樓,被對方叫上床並用棉被蓋住,不知道是用手還陰莖插她陰道,「他那麼小又那麼快,在我還沒意識到被性侵就結束了」。
A女證稱,16歲前一直受戴男性侵害,「我一直沒有願意跟被告性交,只是我沒有開口拒絕,因為我認為忍一下就好了,我不去補習班的話,被告會打電話給我母親,我害怕把這些事情告訴我母親以及父親,我不知道他們會有什麼反應…一開始我都叫被告『老師』,後來他要我私下叫他『老公』,我就乖乖聽話叫他『老公』」。
「我一開始是抗拒,抗拒完後我發現沒有用,所以我就放棄改為服從。」A女說。
A女證述時提到,她曾寫紙條給同學D女講述此事。D女證稱,同樣是補習班,戴男總會叫幾個同學留下來自習,某晚8、9時許,她被叫上3樓,戴男說要教她自慰,與A女一樣,她被叫上床蓋著棉被,不知道被什麼硬物插陰道。
關於那張紙條,D女表示,她一開始回A女不要亂說,「他一直以來都對我洗腦說,這樣摸我、看我的身體是很正常、合理的」,「因為我當時已經被老師洗腦認為這種事情很正常,所以我沒有跟A女說我也有被老師摸,也不敢講給她聽」。
「我不知道要有什麼反應,我自己都不敢告訴別人,所以當別人告訴我這些沉重的事情,我不知道該怎麼回應她,所以我只能否認,之後A女再也沒提過。」D女說。
G女證稱,第一次被戴男性侵是國一升國二的暑假,她哽咽說著,「當下嚇到並且很痛,我說我很痛,被告就叫我要放輕鬆,後來被告就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感覺很痛,我一直跟被告說我很痛」。
「儘管我有很多疑惑,我還是說服自己要相信被告說的話,去服從被告對我做的事,因為我家教很嚴格,我當下就覺得我父母會罵我,所以我不敢講,我現在想一想應該是擔心家人會覺得是我的錯。」G女哭著作證。
戴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跟被害人是大學後交往、不記得有什麼恩怨、只是學生發育好提醒鈕釦扣好、有人是受MeToo事件的風潮影響云云,如果有被害指控性侵,為什麼還要跟他交往。
彰院審酌,戴男嚴重悖於師道倫常,枉為人師,其敗壞社會風紀,戕害告訴人等8人身心之健全成長,手段卑劣且犯罪情節嚴重,應嚴予非難,兼衡其自述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曾任國中老師等情狀,共19罪處應執行23年4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分院審認有2被害人所提證據不足,改判對6人犯14罪;審酌戴男犯後不知檢討自身行為不當,多方藉詞圖卸免刑責,未見對犯罪有悔意,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處應執行16年徒刑。
判決指出,戴男於2003至2016年間在彰縣某國中擔任老師,由於住所開設家教班,告訴人A女、B女、D女、F女、G女、M女,都是他的學生,戴男明知學生未滿14歲或未滿16歲,仍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師生倫常,違法意願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案經A女、D女、G女委由律師告訴,B女、F女、M女訴由警方報告彰化地檢偵查起訴。
A女具結證稱,某年國二下轉學到戴男的班級,也有補習(地點即戴男住處),同年1月戴男叫她去住處3樓,被對方叫上床並用棉被蓋住,不知道是用手還陰莖插她陰道,「他那麼小又那麼快,在我還沒意識到被性侵就結束了」。
A女證稱,16歲前一直受戴男性侵害,「我一直沒有願意跟被告性交,只是我沒有開口拒絕,因為我認為忍一下就好了,我不去補習班的話,被告會打電話給我母親,我害怕把這些事情告訴我母親以及父親,我不知道他們會有什麼反應…一開始我都叫被告『老師』,後來他要我私下叫他『老公』,我就乖乖聽話叫他『老公』」。
「我一開始是抗拒,抗拒完後我發現沒有用,所以我就放棄改為服從。」A女說。
A女證述時提到,她曾寫紙條給同學D女講述此事。D女證稱,同樣是補習班,戴男總會叫幾個同學留下來自習,某晚8、9時許,她被叫上3樓,戴男說要教她自慰,與A女一樣,她被叫上床蓋著棉被,不知道被什麼硬物插陰道。
關於那張紙條,D女表示,她一開始回A女不要亂說,「他一直以來都對我洗腦說,這樣摸我、看我的身體是很正常、合理的」,「因為我當時已經被老師洗腦認為這種事情很正常,所以我沒有跟A女說我也有被老師摸,也不敢講給她聽」。
「我不知道要有什麼反應,我自己都不敢告訴別人,所以當別人告訴我這些沉重的事情,我不知道該怎麼回應她,所以我只能否認,之後A女再也沒提過。」D女說。
G女證稱,第一次被戴男性侵是國一升國二的暑假,她哽咽說著,「當下嚇到並且很痛,我說我很痛,被告就叫我要放輕鬆,後來被告就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感覺很痛,我一直跟被告說我很痛」。
「儘管我有很多疑惑,我還是說服自己要相信被告說的話,去服從被告對我做的事,因為我家教很嚴格,我當下就覺得我父母會罵我,所以我不敢講,我現在想一想應該是擔心家人會覺得是我的錯。」G女哭著作證。
戴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跟被害人是大學後交往、不記得有什麼恩怨、只是學生發育好提醒鈕釦扣好、有人是受MeToo事件的風潮影響云云,如果有被害指控性侵,為什麼還要跟他交往。
彰院審酌,戴男嚴重悖於師道倫常,枉為人師,其敗壞社會風紀,戕害告訴人等8人身心之健全成長,手段卑劣且犯罪情節嚴重,應嚴予非難,兼衡其自述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曾任國中老師等情狀,共19罪處應執行23年4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分院審認有2被害人所提證據不足,改判對6人犯14罪;審酌戴男犯後不知檢討自身行為不當,多方藉詞圖卸免刑責,未見對犯罪有悔意,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處應執行1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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