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雨明法官的敲頭之舉,在法界引發熱議,這判決在臉書上流傳,不少人對此討論,有人司法官提及:「如果被告持槍呢?法官自開一槍嗎?」也有人說,敲頭時的髮量多少會影響痛的感覺嗎?
本刊調查,這件竊盜案被告余男在去年5月行竊時,是以自製鐵棒連結彈簧,到挾娃娃機撈勾物品,又以工具撬開門鎖,偷走模型機、耳機及喇叭等物品,桃園地檢署認為余男涉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中的越門竊盜罪,因此將余男起訴。
余男行竊時持的鐵棒連結彈簧,檢察官認為並不是凶器,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審理時,不認同檢察官此見解,因此自行勘驗,他在判決書寫著:「鐵棒1支之材質為堅硬之鐵質,經丈量約為51.5公分,經法官自行以該鐵棒敲擊己之頭頂乙下,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仍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據此認定這鐵棒是凶器。
法官判決時因此變更檢察官的起訴法條,認定余男涉及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中的攜帶兇器竊盜罪,而不是檢察官認定的同條項第2款越門竊盜,但不論是第2款或第3款刑責都一樣,可以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