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員工指出,台灣具有私募股權基金規模業者不到10家,即便加上有從事類似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有限合夥公司或創投公司,林林總總不到20家,「從業人員不超過百人,在歐美國家都沒有主管機關,政府何須成立公會介入管理?」
該員工認為,待公會成立、訂定自律公約後,當私募股權基金要向保險業募集基金時,只能被迫加入私募股權投資公會,形同收取保護費。若國發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商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嚴重破壞政府體制。
對此,國發會表示,相關情況仍在了解中,目前對此沒有進一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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