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辦,去年12月4日上午,林姓男子前往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與中正北路交會處,向林姓小販購買10顆煎餃,聲稱其中1顆焦黑要求更換。林同意更換或退費,但李男卻不接受執意報警,警方到場後,林姓攤販再次向李男重申願意更換或退款,但李男仍堅持不接受,隨後離去。
第二天,李男再度前往攤位討要煎餃,林女原本要將先前保存的煎餃拿給李男,可是李男又堅持拒絕接受,憤憤離開,隔天又重回攤位大聲叫囂,指控林女詐欺、侵占,並威脅若吃焦煎餃會得癌症,無理取鬧地要求林女公開登報道歉。
7日上午,李男刻意準備大筆現金,前往林女攤位,要求購買燒焦、發臭的煎餃,遭拒後將鈔票丟在攤位拒絕取回並要求林女報警。警方到場後清點並開立收據。然而,李男仍不罷休,折返現場不依不饒要取回現金,但林女告知錢已被警方拿走,李男才悻悻然離去。12月11日上午,李男再次前往林女攤位,要求取回先前支付的現金,並以「賣焦煎餃會失德、影響後代子孫」等語進行言語騷擾,隨後離去。林女不堪其擾,報警處理。
李男面對警方詢問時,辯稱因服用藥物,記憶模糊,並否認有滋擾行為,反而向警方抱怨「買個煎餃都不能有意見嗎?如果說不要醬油、不要辣,也算妨害社會秩序、滋擾嗎?」甚至追問焦煎餃的下落。警方認定李男因煎餃糾紛,多次滋擾攤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處。
法官審酌林女及鄰居證詞,認定李男連續多日無理取鬧滋擾林女攤位,行為已逾越合理範圍,嚴重影響公共安寧。李男雖主張有服用藥物,可是法官認為李男在行為時仍具有一定的辨識能力,不符合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要件,因此重罰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