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姓、蔡姓負責人為感謝具公務員身分的清潔隊員協助清運其各自經營的鞋廠、零件廠所產出的一般廢棄物,竟對公務員交付賄賂,損害到公務員廉潔性及公務機關的形象,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實不足取。
不過法官考量2人始終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且行賄金額分別僅有2,000元、1,200元,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均緩刑2年,並各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均褫奪公權1年,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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