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宜蘭縣的劉男夫妻,受託照顧未滿14歲、心智有缺陷的C姓少女,2023年5月間,劉男陸續在住處房間床鋪、客廳地墊等處,要求C姓少女脫掉褲子,接著撫摸少女外陰部,進而要求C撫摸自己的生殖器,最後將陽具放進少女口中,合計3次。
C母得知女兒遭保母丈夫性侵,立刻報警處理,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但一審劉男否認涉案,他反控是C姓少女主動撲到他身上磨蹭,還會摸他陽具,讓他不知如何是好。
但C姓少女在社工人員陪同下接受偵訊,證稱阿公(劉男)會摸她的陰部,晚上則趁阿嬤(保母劉妻)熟睡時,要她「摸阿公下面」,還會叫她含住阿公尿尿的地方「吹氣」,事後一再叮囑,不可以跟別人說。
合議庭法官認為,C姓少女描述遭性侵過程相當明確,且供述一致,審酌C母與學校導師、輔導老師證詞,認定她確實遭到劉男性侵,判應依法論科。
判決書指出,被告明知C未滿14歲,且心智有缺陷,其身心發展、對性自主權的判斷力甚至比一般同齡少女更脆弱,但被告卻對她性侵3次,因此依《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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