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調調查,陳怡君自2019年起,利用其弟弟、弟媳等4名親友掛名助理,利用人頭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等款項,合計逾新台幣300萬餘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士林地檢署12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索陳怡君議會辦公室及服務處等13處,並約談陳怡君及相關涉案人員。經過連夜偵訊,檢方認為陳怡君涉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與證人的可能,遂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然而,士林地方法院考量證據已被保全,且同案被告張姓女助理已被羈押禁見,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陳怡君有勾串共犯與證人的可能性存在,斟酌社會秩序維護、人身自由保障及陳怡君所犯情節,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命陳怡君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案情陷入晦澀的可能性。
士院指出,同案被告張姓女助理已羈押禁見,且從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可知,證人已由檢察官訊問完畢,證據也獲得保全,據此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士院表示,為確保偵查程序進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陳怡君於本案偵查終結前,與本案的共犯、證人為任何接觸,若有違背或無法於13日晚間9時前覓保完成,則仍有羈押的必要性。
此外,張姓女助理羈押禁見部分,士院解釋,張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張女有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性存在。
士院表示,除羈押外,命張女具保、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應有羈押的必要性,據此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