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順早年有殺人、傷害致死前科,出獄後擔任保全,每月薪資約3萬元,其中1/3花在買酒。案發當天,他在超商前試圖與宋男攀談遭拒,憤而出手攻擊,連續刺擊、踢踹對方頭部,最終釀成命案。
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時,法醫鑑定指出,宋男因遭重擊頭部,引發高血壓性心臟病與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送醫仍不治。法庭認定,陳男當時具備辨識與控制行為能力,不符自首要件,且5年內再犯殺人罪,無減刑理由,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他坦承酒後失控,表達後悔,並稱願意賺錢賠償被害人家屬,但法官認為原判決無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最終,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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