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蘇姓女子於2023年5月12日清晨6時許,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處時,因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遭國道警方開立罰單,處以3,000元罰鍰。蘇女不服台南市交通局也維持原處分,遂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蘇女於庭上陳述,自己每次上車的第一件事就是繫安全帶,然而,由於胸部較大,若依正常方式自左肩拉下安全帶,會直接摩擦胸部,容易造成皮膚破損和呼吸不適,所以她都會從左腋下繞過胸部下面,再於腹部處扣上安全帶,希望可以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交通局指出,警方提供的照片顯示,蘇女身穿淺色上衣,若有正確繫上安全帶,安全帶應該會斜向固定在駕駛人胸口。然而,照片中安全帶的位置是垂直往下,未正確配戴,無法發揮保護作用,因此判斷蘇女並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
法院強調繫妥安全帶是保障行車安全的首要之務,高速公路行車風險高,更應全程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法院審視採證照片,發現蘇姓女子上衣衣領至胸前並無安全帶應有的斜向色塊或壓痕,所以認定其未依規定繫扣安全帶,並不採信蘇女辯詞,判決交通局裁罰無誤,駁回撤銷聲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