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指出,王榮賓違失情節重大,損及法官職位尊嚴、法院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他當時是剛分發不久的候補法官,首次處理案件卷證經發回情形,考量他承辦事務量及辦案任職情形,未有其他輕怠情事,判決指出,本件違失是單一事件,尚難認定王榮賓不適任法官,但本件所呈現其對關乎少年矯治權益的輕忽,及對個案當事人權益已有不利影響,為督促考量,判決罰他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處分。
本案為2016年3月王榮賓法官承審新竹地院葉姓被告及梁姓、許姓少年涉犯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宣判後梁姓少年上訴至高等法院後,2018年12月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於2019年2月12日將此案資料交由原承辦法官林榮賓,依法他要自己審理或簽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但他卻擱置案件,直到2023年8月要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才以審理單批示此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此案長達4年6月。
後來新竹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議將王榮賓送評鑑時,王榮賓對此表示,2019年2月他收到此案非常上訴判決及發回卷宗時,是職業生涯中第一次碰到此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經詢問書記官及審判長後得知應簽出分案,但因他先前沒有研擬過類似的簽呈,雖有請書記官詢問刑事記錄科科長提供ー份簽呈例稿參酌,但仍不知如何研擬而予以擱置;後因承辦案件數量增多,便將注意力放在處理未結案件上,加上家庭因素,忽略對這案件簽呈的研擬,王榮賓認為自己有疏失但並未影響當事人權益,他認錯並強調不會再犯。
移送法官評鑑後,法評會認為,此案其他當事人已於2018年及2019年判決確定,但王榮賓怠於執行法官職務,讓這位當事人少年時期涉犯的刑事案件,多拖延了4年半,到當事人成年後才經由法院判決確定,除無法及時獲得公正審理,至今仍處緩刑期間,認定王榮賓法官的違失對人民權益影響程度重大,有予以懲戒的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俸1個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對王榮賓判罰薪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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