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4 12:34 臺北時間

書記官地檢、家樂福與早餐店偷拍80次 判4年半確定要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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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林姓書記官是偷拍攝狼, 判4年半確定要關。(翻攝自臉書)
林姓書記官是偷拍攝狼, 判4年半確定要關。(翻攝自臉書)
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在地檢署浴廁、辦公室與附近早餐店及家樂福與百貨公司與住居處等地,將Wi-Fi密錄器夾在腳趾及手指偷拍被害人裙底與胸部,也曾拍同事全裸更衣,犯行80次,今(4日)二審斥他手法惡劣,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無故偷拍性影像、《個資法》等罪,各判4個月至9個月不等,其中可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執行1年,不可易科罰金分合併執行3年半,犯行中有23個各判7個月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及4個可易科罰金部分今定讞,將先訂執行刑,林男確定要入獄。
林顥倫案發後遭羈押及停職,他至2022年起犯案,林男共犯80罪,其中《刑法》319條之1的無故偷拍性影像最重本刑為3年,不得上訴第三審,這部分今有27 罪確定,其中4罪可易科罰金,23罪不得易科;另林男犯案時有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偷拍,這部分罪責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二審判決指出,被告林顥倫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私欲及性方面刺激,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以此方式侵害被害人隱私,且部分犯行係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機會,趁同事工作時,如伸長身體拿取櫃上物品或與他討論公事時犯下,並藉此非法蒐集告訴人等個人資料及身體特徵。
判決指出,被告林男犯罪地點除士林地檢署外,還遍及其他公共場所,犯罪手段則是以上開機器以各種隱密方式攝錄,致不特定人均有可能遭到被告偷拍,犯罪手法堪稱惡劣,林男犯罪時間長達3年,受害人數達10餘人,犯罪行為次數多達80次,不僅糟蹋前開告訴人等對於林男信任,並使其等深受惶恐難安的壓力及不時疑懼的陰影,更對其等身心造成無可磨滅的傷害,判決指出,林始終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合議庭認為,林男犯案時身為書記官,具有相當法律知識及工作閱歷,對所為本案犯行的違法性及可非議性知之甚詳,仍甘冒刑典偷拍,合議庭衡其犯行手段、動機、犯案時間、犯罪次數,認為並非一時衝動偶一為之,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更新時間|2025.03.04 12:3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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