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市潭子區一名邱姓男子(46歲),於去年2月11日下午4時許,在家中廚房因故與75歲、患有帕金森氏症的老母親爭吵,一氣之下,不顧母親身體反應、平衡及骨骼肌肉協調能力不佳,外力容易導致跌倒、頭部受創甚或死亡可能,仍趨前重推母親肩膀1次,致老母親重心不穩、向後倒地、頭部後枕部撞擊地面,致頭部外傷、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經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仍因併發症引起多重器官衰竭,於2月28日晚上9時許,不治死亡。
邱男到案坦承犯行,被台中地檢署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起訴,並求刑10年6月至12年6月。
案經國民法官合議庭審理,認為邱男當時一時情緒激動、心有不滿而徒手推倒老母親,其行為雖很不應該,但他沒有用武器或工具攻擊,僅推老母親肩膀1下,也沒有任何接續攻擊行為,客觀上若要判7年以上重罪,情輕法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
合議庭審酌老母親高齡且患有帕金森氏症,身體狀況較正常人差,邱男與母親發生口角衝突時,理應尊重高齡母親,且明知老母親身體狀況不好,竟僅因心中不滿,就推其肩膀,造成死亡結果,不過其犯後坦承,加上其他家屬已原諒,因此判刑4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