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組織經營賣淫集團,2021年起利用推特、LINE招攬性交易,其妻與前女友負責拍攝不雅片,並在推特上發布性交易廣告,且透過LINE群組安排交易細節。員工阿良(化名)負責接送、把風,協助拍攝不法影片。
小玲指控她遭仲介安排與多名男性進行性交易,且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拍攝裸露的不雅照片,供集團招攬客人。她認為此舉嚴重侵害自己的隱私,剝奪她的性自主權,導致她身心受創,因此提告陳男求償100萬元,並向負責拍照的陳妻、陳男前女友,以及負責接送的阿良各求償新台幣30萬元。事後,陳男和阿良分別以60萬元和3萬8千元與小玲達成和解,小玲於去年12月撤銷對2人的告訴,但仍向拍攝猥褻照的陳妻及陳男前女友求償精神賠償。
法官審酌LINE對話紀錄發現,小玲主動透過傳送自己不雅照,供被告2女用來招攬客人進行性交易,可是法官認定被告的行為仍侵害小玲自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的自由及貞操權,嚴重侵害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因此,最終判決被告2女須各自賠償7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