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2019年回收當事人對檢察官開庭態度的調查表時,就「檢察官問案態度」勾列「不滿意」或「很不滿意」項有3件,其中劉憲英即有2件,還有當事人陳情1件指劉憲英開庭罵人,主任檢察官屢屢勸誡劉憲英勿提高音量中斷受訊問人陳述,也不要對到庭者動輒以喝斥方式禁止或責難。
宜蘭地檢署另發現,劉憲英開庭時,對法警同仁站庭狀況及通報內勤案件時,若有所不滿時,多次無端於辦公室、偵查庭內大聲咆哮罵人,甚有同仁表示原告之舉已近「職場霸凌」,宜蘭地檢署認為,劉憲英動輒以厲聲嚴喝語氣相對,已對地檢署同仁造成莫大壓力,甚造成同仁以休假方式規避值勤,主任檢察官雖多次與她溝通,仍未見改善。
2019年宜蘭地檢署年度起訴後判決確定無罪案件計214件,其中劉憲英承辦的有28件部分,無罪率是全宜蘭地檢署次高,宜蘭地檢署認為劉憲英專業態度、品德操守實有不良,因此在2020年進行職務評定時給她「未達良好」,劉憲英不服,認為這對她不公平,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判她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合議庭認為職務評定時未予當時人陳述理由,撤銷發回,高等行政法院今更一審宣判,再判劉憲英敗訴。
更一審判決指出,劉憲英2019年的年度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無罪率全署次高,屢經當事人陳情,指她開庭態度不懇切,且被控常對同仁大聲相向等情形,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在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並無法定程序的瑕疵及事實認定錯誤,至於評定時,雖未記載理由或未予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但她在評定作成數日後就已收到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的說明,原處分雖曾有程序瑕疵,後來在復審程序中已補正,今判劉憲英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