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18:24 臺北時間

認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裁罰374萬元、沒入5,57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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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監察院針對柯文哲政治獻金案裁罰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本刊資料照)
監察院針對柯文哲政治獻金案裁罰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本刊資料照)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之查核報告,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裁處罰鍰新台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另外,也將簽證的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
監察院表示,這項調查的啟動,源起於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針對柯文哲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政治獻金專戶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將行另案辦理。
監察院認定,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的故意過失,由擬參選人負責。是以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在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部分如下:
1.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2.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3.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4.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除了對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374萬及沒入近5600萬元,監察院亦決議將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期望未來會計師執行政治獻金業務,均能恪守相關法令規範。
更新時間|2025.03.19 18:2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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