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記載,阿珠於2007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桃園,她婚後被丈夫抓包出軌,當時丈夫考量孩子還小,決定再給阿珠一次機會,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阿珠卻不打算珍惜重新再來的機會,隔了一年多後,又將男友丁丁帶回家,2人一番雲雨後裸著上身、相擁躺在客廳看電視,完全無視孩子當時也在家,這誇張行徑讓孩子也看不下去,拿手機拍下親媽與小王在客廳幽會的畫面,並把照片傳給親爸強哥,成為強哥向兩人提告最直接有力證據。
兩人撕破臉後,強哥才發現,老婆不但把小王帶回家打砲,兩人甚至還一起出國旅遊,行為已經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的情況,因此將2人告上法院,連帶求償80萬元。
阿珠則辯稱,和丁丁只是普通朋友關係,沒有逾越男女分際,她也指控丈夫婚後從未賺錢給家用,反而還曾經染上毒癮,導致2人感情長年不睦分居多年。再者,兒子拍下她與丁丁的不雅照,並沒有經過他們兩人同意,屬於非法取證,不能作為判斷依據,請求法官駁回強哥要求。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並不採信阿珠的說法,最終判兩人必須連帶賠償強哥1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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