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審判決指出,呂將「硃砂」入藥給張宏年等188人服用,計988次,又疏將「鉛丹」當成「硃砂」入藥,給張宏年等46人服用,共75次,導致張宏年等18人鉛中毒(另有被害人未提告),合計觸犯1,063次供應、調劑禁藥罪。一審依調劑禁藥等罪,判呂志霖7年6月徒刑,洪彰宏7年2月徒刑,歐國樑6年,另科罰欣隆藥業80萬元。台中高分院辯論終結時,律師強調一審判決有爭議。
呂志霖辯護律師羅閎逸指出,「硃砂」當年並未全國公告為禁藥,法律效力未及全國,是否違法使用,法律上尚有爭議;另中藥師是有調劑權的,但一審法官卻判中醫師有罪,容有誤會。律師希望二審法官可以在呂已經支付被害人賠償金、有誠意和解下,予以其自新機會。

九褔中醫師洪彰宏的辯護律師則稱,鉛中毒事件是藥商誤拿調劑造成,不是洪的錯。欣隆藥商歐國樑律師則辯稱,歐只負責製藥,沒有調劑,不應負全責。全案將於27日二審宣判。

至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為提出團體訴訟的民事求償12億7,000餘萬元部分,目前仍在台中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