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立大開發自2023年選出第13屆董事與監察人以來,原有15名董事中一人辭職,使得董事席次變成偶數14人,造成後續多次董事會皆未推舉常務董事與董事長,導致公司遲遲無法完成變更登記,甚至無法如期公告財報,經營陷入若干僵局。
為此,立大開發經理團隊之監察人主張根據《公司法》第220條,基於公司利益有必要召開股東會,補選第15席董事以解僵局,遂逕自發函召集股東臨時會;然此舉引發其他多位股東強烈不滿,認為其從未報經董事會有任討論機會,程序違法,因此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亦成功獲准。
法院於裁定書指出,股東會召集原則上應由董事會主導,監察人僅於董事會不作為或無法召集時,始得基於必要性為之;而該名監察人未經董事會討論即逕行召集,欠缺程序正當性與必要性,若會議召開後產生新董事、選出董事長,將造成董事任命合法性爭議,進而嚴重波及交易安全與公司治理,故禁止立大開發於3月13日召集股臨會。
一名市場人士觀察:「立大開發過去未對旗下子公司嚴格監督,爆出多起污染爭議,如今連母公司都陷入經營權危機,若不盡速重建董事會共識與治理架構,恐將影響整體資產安全與企業聲譽。」而部分股東也出面呼籲,希望公司盡快回歸正軌,盼能有效改革,避免爭議事件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