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事件迅速在社會各界引發強烈反彈與正反意見討論。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指出,此案並非單純的國籍人權問題或言論自由之爭,而是涉及國家安全與法治體系是否完備的根本問題,不少法學教授與政治人物都陷於此,無異於蛋頭學者。
「簡單來說,如果『鼓吹戰爭或煽動武力統一』已屬違法,且兩公約既已入法,那麼台灣就應該立法明確禁止『鼓吹戰爭』的言論,補上這項法律漏洞,才稱得上依法行政,這完全無涉國籍問題與言論自由的問題」,李震華說。
李震華進一步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明文規定:「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任何鼓吹基於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而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的主張亦應法律禁止。」既然台灣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立法院理當主動作為,超越國籍地針對鼓吹戰爭言行補足相關立法,確保國安法治不留空窗。
另外,他表示,亞亞案是針對中配入籍我國的行政管制處分,是合法且理由正當的行政罰,不是單純針對言論的處罰,更不是刑事犯罪的處罰。「與其聚焦於『中配雖非國民但也是人民而受人權保障』或『言論自由』的爭論,更應重視的是已有國際人權法源為依據,何況人類刑法早早便有處罰不法言論的通例。此事件中,政府立場與社會民意罕見一致,正是推動立法補破網的良機。」李震華指出。
李震華強調,《中華民國憲法》把言論自由當基本人權,且當作國家級的利益保護,但《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也允許在合目的及必要程度內可限制言論,因此,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例如,我刑法中,早已有針對恐嚇、誹謗與公然侮辱等言論的處罰規定。尤其在中國對台敵意日益升高的當前局勢下,台灣若未能建立明確處罰鼓吹戰爭的法律依據及構成要件,單以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條文過於概括的要件規定,以行政處分方式快速因應,恐落入行政裁量過大或濫用的疑慮。
李震華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條文僅僅「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一大類型,且過於概括,若能補強其他鼓吹武力暴力破壞類型的言行,及更具體化要件的時地事物文字用語,才能周延而得杜悠悠之口。
「若今日政府可依行政裁量廢止居留限制再入境,明日是否也可依同樣標準限制其他人身權益?此種概括性措施,可能架空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李震華示警。
最後,李震華呼籲朝野政黨應擱置意識形態之爭,為展現彼此誠意,呼籲互相停止大罷免等對抗內鬥活動,以啟動朝野和諧一致對外,應對日益緊張的國安挑戰。他形容:「敵人已將炮彈打到我們家門口,倘若這時我們仍不斷爭論砲彈的顏色是紅還是黑,未免太過荒謬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