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導師到案後,強調只有摸女學童下體,並沒有性侵,因犯案時間長達1年,女學童無法清楚說出被侵犯的確切時間,只記得連續3個學期,每學期都有,在沒有其他佐證下,檢察官僅能依據女學童的證詞,從寬認定李姓導師犯案3次,將他依對幼童猥褻罪起訴。
該名女學童在事發後,理解發生什麼事,身心遭受極大創傷,必須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李姓導師目前已遭學校解聘,對於起訴內容,他全部認罪,強調真的只有犯案3次,願意賠償60萬元,李姓教師在一審宣判前已全數付清。

法官認為,李姓男導師沒有前科,到案後多次對其行為表達懊悔,已有悔意,且60萬和解金已付清,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導師經過此案的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
法官依據1罪1罰,李姓男導師共有3個犯行,每案各判8個月,合併執行減為共1年4個月,並給他緩刑4年,緩刑期間李姓導師必須接受心理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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