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士林地院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定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裁定交保理由中,未說明「命被告具保等處分」與「降低案情陷入晦暗」關聯性,亦未審酌被告與其餘尚未到案助理間是否已無勾串可能。
高院裁定指出,士林地院的交保裁定諭令被告陳怡君不得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部分,是否得以達到防免其等勾串目的仍非無疑。高院合議庭認為,原裁定尚有疏誤之處,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士林地院更為適當裁定。
士林地檢署12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索陳怡君議會辦公室及服務處等1並約談陳怡君及相關涉案人員調查,檢察官認為陳怡君自2019年起,利用弟弟、弟媳等4名親友掛名助理,利用人頭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等款項,合計逾300萬餘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向法院聲請對陳怡君羈押禁見。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考量證據已被保全,且同案被告張姓女助理已被羈押禁見,雖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陳怡君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與證人的可能性存在,斟酌社會秩序維護、人身自由保障及陳怡君所犯情節,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命陳怡君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案情陷入晦澀的可能性,陳怡君無羈押必要,13日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檢察官抗告後,高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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