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表示,協會之前即曾針對我國藝人配合中共演習時文宣的轉發行為,分析並提出「在特定時空下」替中共國宣傳不實言論的「行政處罰」判斷標準!依照協會提出的標準,此次侯佩岑等藝人的言論,性質已相當於配合中共當局連續發言對台灣進行認知戰的一部分,應可認定該當本會所提出「特定時空下」的言論限制標準,也可認定已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設定的言論自由限制範圍。
李震華指出,中共政協常委指稱後,接著外交部長在全國人大會的國際記者會上答詢記者提問台灣問題時又重申,接著中央電視臺在社群媒體登高呼籲其人民轉發,如此連續綿密的動作,可以認定是已形成特定時空下的認知作戰宣傳氛圍,因此,我國藝人配合轉發,顯然是有意的配合行為,解釋上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1-1條第1項1款所定「與大陸地區黨軍政、或具涉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由於法條未限制「合作形式」種類範圍,因此故意唱和式的配合,即認定是合作行為,尤其是在上述特定時空下,解釋上是可以包括進來,其法律效果是科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沒有刑事責任。
李震華進一步說明,明星代言向來被視為商業行銷利器,因名人影響力巨大,因此有些時候甚至遠超傳統武力恫嚇及統戰宣傳。以侯佩岑等藝人此番明確表態為例,其影響力可能遠比組織動員更強,政府自然有權力依照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以行政罰款處罰這種行為。但若要進一步以刑事責任追究,則目前並適當法律可用。根據《反滲透法》規定,僅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並涉及具體影響選舉、政策等明確行為,才有處罰依據,單純個人言論無法直接定罪。顯示當前《反滲透法》《國安法》等法律似有不足之處。
「但問題是,如侯佩岑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一句話可能勝過千軍萬馬,足以對國家認同與國安利益造成嚴重衝擊,已形同「新型態戰爭」的一環,亟待國家安全法制予以強化因應。」李震華說。
李震華認為,此時在處罰手段的選擇上,基於《反滲透法》《國安法》的立法原則,未必一定要課以刑責,可針對演藝事業採取擴張行政處罰的方式,譬如禁止藝人及其經紀公司入境台灣一定期間、禁止所演出歌曲影片在台上映、宣傳或取得直間接公營補助、禁止其經紀公司在台與行政公家機關的任何形式的往來,包含存款轉帳等等,反而是較刑責有效的制止手段!
針對此種為匪宣傳言論,李震華認為政府應立即研擬擴大因應之道,一方面針對此類超出言論自由界限,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發言,進行有效法律控管;另一方面,府院及立法院應加速修法因應,不可坐視中共步步進逼,以統戰言論影響力滲透台灣。他強調,唯有完善法律,台灣才能站穩自由民主法治憲政的高峰,在複雜多變的兩岸情勢中,繼續遠遠領先將中共國的專制蠻橫比下去,並站穩民主陣營腳步,贏得歐美先進國家各國的肯定與協同反制合作。否則面對中共靈活的新型統戰策略,台灣的防禦將顯得被動蒼白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