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21:22 臺北時間

亂爆密室審訊沈慶京 北檢4聲明強力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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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北檢對於先前自稱沈慶京隔床室友的爆料,發布新聞稿澄清。(本刊資料照)
北檢對於先前自稱沈慶京隔床室友的爆料,發布新聞稿澄清。(本刊資料照)
針對某傳媒引述自稱沈慶京隔床室友爆料,指摘台北地檢署「逼害柯姓被告」及有政黨人士據此質疑,北檢強調顯有誤導、混淆視聽之虞,發出新聞稿澄清。

以下是北檢澄清全文如下:

一、 本署114年3月12日新聞稿已就部分媒體及某政黨新聞稿指摘檢察官於113年10月11日下午前往醫院對沈姓被告進行「密室審訊」「濫權逼供」「淪政治打手」等節予以嚴正駁斥,並說明承辦檢察官視察之原由,且通知沈慶京3位辯護人在場聽聞視察期間之交談內容,結束前依沈姓被告要求,始製作訊問筆錄,並由沈慶京及3位辯護人詳閱筆錄簽名附卷。本署考量10月11日已有正式製作筆錄之事實,故於113年10月22日新聞稿內,將該日列入「訊問」沈姓被告之期日之一,其理在此,合先敘明。
二、 承辦檢察官於上開視察後認有必要,再於10月14日上午前往醫院實施視察,並事先通知3位辯護人,惟當日僅有一位辯護人到場,且視察期間該辯護人全程在場,故報導指稱「無律師在場」「密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沈姓被告於10月11日視察時表示不知減刑等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客觀性義務,於10月14日視察時,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59條等刑度減免規定,列印紙本交予沈姓被告參酌,並未實施訊問。報導引述該隔床室友所稱「若再不出去,公司可能被抽銀根」云云,亦屬子虛烏有,與事實不符。
三、 按刑事訴訟法第 106 條規定:「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承辦檢察官依此規定,將前揭10月11日、10月14日之視察情形,併同10月18日上午沈姓被告術後首次提解到署訊問前之探視情形,以113年10月23日北檢力端113偵30939字第1139108445號函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案,此有附件該函(稿)影本及其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10月23日收發章戳可憑,檢察官偵查作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不容惡意曲解。
四、 本署重申檢察官偵辦案件均秉持「依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之客觀中立態度,並呼籲對於偵查中檢察官之調查取證是否適法,如有意見,應於法院審判程序中理性具體主張,而非透過法庭外媒體放話帶風向,企圖影響輿論及法院心證之形成,而斲傷司法公信力。
更新時間|2025.03.18 21:2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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