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阿良與小玲於2007年7月結為夫妻,並育有一子,一家三口住在桃園市某社區。然而,小玲與阿雄之間發展出不尋常的親密關係,2022年4月1日甚至將阿雄帶回家中上床,這一幕恰巧被她兒子目睹,隨即向爸爸通風報信。
小玲與阿雄在事發後關係迅速升溫,還在2023年8月8日明目張膽赤裸上半身同躺沙發看電視,這幕又被小玲的兒子撞見,並拍下兩人親暱舉動助攻爸爸蒐證。不僅如此,兩人於2024年5、6月間一起出國甜蜜旅行,互動明顯逾越一般社交界線,阿良不堪持續被戴綠帽,精神承受莫大痛苦,憤而提告。
針對指控,小玲與阿雄雙雙辯駁,兩人強調只是普通朋友關係,否認婚外情,小玲指出已與阿良已長期處於分居狀態,且家庭經濟主要仰賴她的收入,指控阿良有毒品成癮問題,嚴重影響家庭生活。此外,兩人堅決否認發生性關係,並認為2023年8月8日所攝照片是「非法取證」,侵犯個人隱私,應排除作為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儘管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範證據能力,但基於誠信原則與追求事實真相,加上該照片由同住子女於共同生活空間所攝,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認定該照片具備證據能力。法官認定小玲與阿雄踰矩行為已超過一般男女友誼,判處兩人連帶賠償1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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