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表示於2023年10月起在一家珠寶公司工作,月薪為38,414元,她聲稱自己在職期間表現良好,但自2024年5月起,公司連續三次向她發出工作改善通知書,指責她佩戴唇環、眉環以及染粉紅色頭髮,認為這些行為有損公司品牌形象。另外,百貨公司管理部門也曾指出,王女工作時間內雙腳大開坐姿不雅,提前收拾私人物品,還長時間私聊影響賣場營運。
對此,王女主張已配合公司規定遮掩飾品,仍被無預警解僱,並強調相關指控未經核實,此舉顯然違法。珠寶公司則駁斥王女指控,強調其員工儀容必須符合品牌形象,曾多次以口頭方式勸導王女改善,然而王女卻置若罔聞,縱使允許其配戴假髮或口罩,仍未見積極配合,工作態度更屢遭質疑。慎評估後,才認定該員工工作表現已達《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標準,故於2024年5月30日依法解雇,絕無違法。
法院審理認定,王女入職時並非粉紅色頭髮,也沒有佩戴唇環或眉環。王女因個人形象問題,屢次違反公司及百貨管理單位規定,儘管公司依照規定提供改善方案及充分調整期,但王女仍未能符合要求,有損品牌形象及商場秩序。法院最終認定業者終止勞動契約合法,因此駁回王女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賠償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