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日,蘇男為丟棄垃圾與廢土,行經未設置警告標誌且年久失修的坑道。蘇男主張,該坑道孔洞只以鏽蝕鐵板覆蓋,且被泥土遮掩,造成行經時未能察覺而墜落。蘇男因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253萬元。台北地院一審判賠111萬8,198元,蘇男不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認為,海軍司令部未妥善維護營區設施,坑道孔洞設施年久失修,對於蘇男墜落受傷有明顯責任,因此將賠償金額調整為235萬5,512元。法院進一步考量蘇男的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因素,最終做出此判決。
蘇男事故後,曾因疼痛就醫,並被診斷出勞動能力減損17%至21%,而海軍司令部則辯稱蘇男長期有腰背痛的病史,並且墜落孔洞位置不屬於正常行走路徑,應該有過失。但法院認為,蘇男行經該坑道是執行勤務所需,並未違規,因此判海軍司令部賠償,並強調海軍司令部應對設施管理負起責任。
此案件最終判定海軍司令部應賠償蘇男總計235萬5,512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