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孫女在2024年2月5日至3月15日期間,騎乘機車出門時,被舉報多次交通違規,而鄰居所安裝的住家監視器拍攝的畫面則成為證據,違規內容包含「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多項交通違規。
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依據檢舉,連續開罰孫女13張罰單,累計罰款11,300元。孫女不服裁罰提出申訴,主張鄰居利用固定式監視器檢舉,侵犯他們全家隱私權,構成妨害秘密罪,但遭台南市交通局駁回申訴,因此繼續向高雄高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出,執法人員是接獲民眾檢舉後,經過詳細查證確認違規事實,才依法開立罰單。且監視器拍攝地點為公共道路,孫女家門口的騎樓屬於公眾通行區域;此外拍攝畫面僅侷限於車牌辨識,並無涉及個人隱私,因此不能單以隱私權為由,否定監視器畫面作為舉證的依據。
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鄰居透過監視器蒐集公共場域交通行為及車牌等個人資料,已超出合理範圍,侵犯孫女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考量舉發的交通違規情節與孫女所受侵擾程度,已逾比例原則,故判決孫女勝訴,撤銷全數裁罰。